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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图“方便”酿成大祸 “头顶”安全要注意

发布时间:2026-07-16  来源:中国法制新闻网  字体大小[ 大 中 小 ]

被告人刘某姣因着急回老家过年,

为节省搬运行李的时间,

将多个装有衣物、药酒等杂物的塑料袋

从三楼阳台抛下,

正巧砸中楼下路过的被害人邹某某头部,

致其受伤倒地。

经鉴定,

邹某某的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二级。

案发后,

被告人刘某姣的家属预付了被害人医药费2000余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姣从建筑物抛掷物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高空抛物罪。综合考虑被告人刘某姣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自愿认罪认罚及赔偿被害人部分经济损失等情节,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刘某姣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赔偿被害人损失2万余元。

  城市的健康发展离不开司法的支撑与保障。2021年,高空抛物入刑。《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二第一款规定:“从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抛掷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本案依法判决高空抛物者承担刑事责任和赔偿责任,对强化高空坠物行为的预防和惩治工作有教育引导意义,体现了人民法院服务保障城市工作,坚决筑牢城市安全法治防线,助力建设创新、宜居、美丽、韧性、文明、智慧城市的坚定决心。

  “头顶安全”关乎生命财产和公共利益,容不得半点疏忽。广大市民务必提升法律意识和公德素养,不仅要严格约束自身行为,同时要告诫、监督家庭成员及来访人员,坚决杜绝向窗外抛掷物品的危险行为。物业公司也需切实履行安全保障义务,加强隐患排查和安全宣传,共同织牢“高空安全防护网”。

  (作者:周崎雅 作者单位:临江林区基层法院)

中国法制新闻网责任编辑:亓淦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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