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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土地纠纷法院不受理

发布时间:2015-02-04  来源:中国法治法制新闻网  字体大小[ 大 中 小 ]

  公众全民讯(赵全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的规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未实际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解决。依照其规定,意味着此类纠纷法院将不予受理。

  李某向鲁甸县人民法院起诉称:2012年因公共利益的需要,某镇政府征收属起诉人耕种的土地,并用于修建水库,土地被征收后,某镇政府一直未支付起诉人的征地补偿款,故起诉至法院,请求判决某镇政府支付起诉人征地补偿款282094.41元。

  经法院审查查明:该争议土地系李某私自开垦,但其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对该土地实际取得该土地的承包经营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规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未实际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解决。因此,起诉人的起诉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其应当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解决,依法不属于法院受案范围。

  鲁甸县人民法院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三条之规定,对李某的起诉,裁定不予受理。

中国法治法制新闻网责任编辑:亓淦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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